山东地区所有企业、机关、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,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在职职工总数1.5%,就要缴纳残保金,由税务局统一征收、按年申报。
用人单位在职职工,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(含1年)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的人员。
1、正式员工、一年及以上合同临时工:全额计入年平均职工人数;
2、短期临时工、旺季、季节性用工:不能直接全额统计,必须按月折算后并入总人数;
折算人数=季节性用工人数×实际用工月份÷12;
3、劳务派遣人员:全部算派遣公司人数,接收企业不计入残保金人数;仅派遣残疾人,双方可协议约定计入一方,不得重复计算;
4、退休返聘人员(已领养老金、签订劳务协议):不属于劳动关系,不计入人数;
5、在校实习生、纯劳务合作人员: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;
6、内退人员(未办理退休、仍保留劳动合同):正常计入人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