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包括: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。
虚开行为一般指:没有实际业务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;有实际应抵扣业务,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的;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,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的;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。
此罪必须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。必须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,如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目的而虚开,不具有骗税目的的,不构成本罪。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,即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,不构成本罪。
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,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,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,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,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应以逃税罪论处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,通过虚开抵扣税款,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,同时还骗取国家税款的,则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部分成立逃税罪,超过部分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的竞合犯,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处理。
虚开的刑罚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,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